《香港企業倒閉潮中的法律罅》

近年來,香港經濟面臨結構性調整,企業倒閉案例持續增加,其中浮現一種特殊現象:部分企業主在結束營業過程中,透過法律程序的精妙操作,將本應由資本方承擔的員工薪酬責任,轉嫁至政府公共基金。這種遊走於法律罅的商業行為,不僅涉及公司法與勞動權益保障的灰色地帶,更觸及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問題,值得深入探討其運作機制與社會影響。

法律程序的策略性運用

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為企業清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路徑,包括自願清盤與強制清盤兩種形式。在正常情況下,企業資產應按法定優先次序償還債務,其中員工薪酬屬於優先債項。然而現實中出現一種現象:部分企業主在財務狀況惡化初期,便開始進行資產轉移或設定擔保,導致正式進入清盤程序時,公司已無足夠資產支付欠薪。此時,員工只能向政府設立的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」申請特惠款項。

這種操作手法的關鍵在於時間差的掌控。企業主往往在現金流出現問題但尚未完全枯竭時,便啟動法律程序。他們可能透過關聯企業交易、提前分配利潤或設定資產抵押等方式,合法地減少公司可清算資產。由於這些行為發生在企業仍具償債能力階段,很難被認定為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22年研究指出,此類案例中約有37%存在「資產異常流動」跡象,但僅有不到5%被法庭判定為欺詐性轉移。

基金機制的設計矛盾

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」設立初衷是作為社會安全網,保障基層勞工在企業突然倒閉時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。基金由工商業徵款融資,理論上屬行業共同承擔的風險分攤機制。然而當部分企業系統性地將欠薪責任轉嫁基金時,實質形成了「全社會補貼特定商業風險」的扭曲現象。基金年報顯示,2021至2023年間,索償個案年均增長達24%,其中來自零售、餐飲等特定行業的比例持續攀升。

現行機制存在兩大結構性矛盾:其一,基金審批側重形式審查,只要勞資關係與欠薪事實成立即予撥款,難以追溯企業資產處置是否得當;其二,追償機制效率不彰,基金管理局雖有權代位追討,但實際回收率長期低於15%。這種制度設計無形中降低了企業主的欠薪成本,形成經濟學所稱的「道德風險」。立法會秘書處研究報告指出,現行制度下企業主實際承擔的欠薪成本不足法律規定責任的30%。

監管盲區與執法困境

現行法律框架在預防性監管方面存在明顯盲點。公司註冊處主要審查文件形式合規性,對實質財務狀況缺乏持續監測能力;勞工處雖有權調查欠薪投訴,但介入時往往已處於企業資不抵債階段。這種「分段式監管」模式,使得企業財務異常難被及時發現。更關鍵的是,香港法律對「經濟實質」與「法律形式」的認定存在落差——即便企業主個人財力雄厚,只要公司法人資產不足,員工仍只能向基金求償。

執法層面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。要證明企業主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,需符合《公司條例》第275條「欺詐性交易」的嚴格標準,包括證明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因果關係。實務中,企業主常以市場風險、經營不善等理由抗辯,成功檢控案例極為有限。律政司數據顯示,過去五年涉及清盤犯罪的檢控成功率不足40%,其中真正涉及高層管理人員的比例更低至12%。

社會成本與制度反思

這種現象造成的社會成本遠超金錢損失。首先,它扭曲市場競爭秩序,變相獎賞高風險經營策略,對守法企業形成「劣幣驅逐良幣」效應。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的調查顯示,83%受訪企業主認為當前制度「變相懲罰謹慎經營者」。其次,它侵蝕勞工權益保障體系的公信力,2023年工會聯合會的民意調查發現,僅有29%受訪僱員相信現行制度能有效保障其薪酬權利。

制度改良的可能方向包括:建立企業財務預警機制,對高風險行業加強現金流監測;修訂《公司條例》,將「不合理資產處置」的舉證責任適度轉移;強化基金追償權力,允許對關聯企業及實際控制人進行穿透式追索。更根本的是重新思考公共基金的定位——它應是最後安全網而非首要支付渠道,這需要同步加強企業主的法律責任與員工的風險意識。

香港作為普通法體系下的國際商業樞紐,如何在保障商業自由與維護社會公平間取得平衡,這是一個重要課題。企業倒閉潮中暴露的制度漏洞,實質上是檢驗法治社會成熟度的試金石。唯有透過法律完善、監管協同與商業倫理重建的多維度改革,才能真正實現「營商便利」與「社會正義」的兼顧,這對於香港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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