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「以眼還眼」真義:從舊約律法到基督福音的倫理轉化

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這句源出《舊約》的律法格言(出谷記21:24),常被誤解為鼓勵報復的野蠻準則,實則蘊含著古代以色列民族對司法公義的深刻探索。當代某些以宗教名義進行的武力行動,往往援引此語作為合理化報復的依據,卻完全悖離了這句話在猶太傳統中的原初意義,更與耶穌基督在《山中聖訓》中的教導形成尖銳對立。深入剖析這項律法的歷史脈絡與神學演變,將揭示其從限制暴力到超越暴力的倫理昇華過程。

古代近東背景下的文明突破

在公元前二千年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,《漢摩拉比法典》第196條已出現「倘人毀貴族之眼,則應毀其眼」的規定。此類同態復仇法則(Lex talionis)在當時的古代近東社會相當普遍,其本質是以具象化的懲罰標準來替代無節制的血仇報復。以色列民族將此原則納入梅瑟律法時,賦予了革命性的轉化——這項規定並非授權私人復仇,而是將懲罰權收歸審判體系,成為法庭量刑的客觀準則。《肋未記》24章20節在重申此律時特別強調:「裁判應照此規例」,明確指出其司法程序屬性。猶太拉比傳統進一步解釋,實際執行時多以賠償替代身體刑罰,可見其核心精神在於「公義的等價」而非「暴力的對等」。

基督福音的倫理超越

耶穌在《瑪竇福音》第五章38-48節的教導,標誌著倫理觀念的決定性轉折:「你們一向聽說過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我卻對你們說:不要抵抗惡人;而且,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,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。」這段經文常被簡化理解為被動的逆來順受,實則蘊含更深刻的積極意義。希臘原文中「不要抵抗」(μὴ ἀντιστῆναι)的「抵抗」一詞,在軍事語境中指「列陣對抗」,耶穌在此並非要求信徒放棄正義,而是拒絕採用與惡相同的暴力手段。轉過另一面臉頰的行動,既非懦弱也非屈服,而是以出人意料的方式打破暴力循環,迫使施暴者面對其行為的矛盾性。早期教父聖奧斯定在《論登山寶訓》中精闢指出:「這教導不是要我們放棄公義,而是要以更高超的方式實現公義。」

保祿宗徒的神學發展

保祿宗徒在《羅馬書》12章17-21節進一步發展此理念:「不可為惡所勝,反應以善勝惡。」這段經文揭示基督教倫理的核心悖論——以善勝惡需要比報復更大的勇氣與信念。保祿引用《申命記》32章35節「復仇在我,我必報復」的上主宣言,將審判權完全交託於天主,此種神學立場徹底解構了人類自行執法報復的正當性。中世紀神學家聖多瑪斯·阿奎那在《神學大全》中分析,基督徒放棄私人報復並非否定公義,而是承認有限的人類無法完全掌握絕對正義的標準,唯有天主能施行完美的審判。

教會傳統的見證

教會歷史見證了此原則的實踐與深化。公元4世紀的聖巴西略在《倫理論集》中警告:「當我們以惡報惡時,我們就成為與施暴者同樣的人。」二戰期間法國卡爾卡松主教聖德蘭修女冒死庇護猶太人,面對蓋世太保威脅時表示:「若必須選擇服從人還是服從天主,我選擇天主。」這些見證顯示,基督的非暴力教導絕非消極逃避,而是要求信徒以創造性的愛的行動來回應不義。當代教宗方濟各在2020年通諭《眾位弟兄》中強調:「暴力總是自我毀滅的循環,唯有寬恕才能解開這個結。」

現代衝突中的倫理挑戰

在當代以巴衝突的複雜情境中,某些極端主義者扭曲「以眼還眼」的原意,將其合理化無差別報復行為,完全背離了這項律法最初作為「暴力限制器」的功能。猶太學者紐斯納在《塔木德倫理學》中指出,正統猶太教從未將此律理解為私人復仇許可證。基督教和平主義者如約翰·霍華德·約德在《政治中的基督門徒》中論證,若認真對待耶穌的教導,則基督徒根本不可能參與任何「正義戰爭」。這種立場雖有爭議,卻忠實反映了福音要求的倫理徹底性。

從西乃山到真福八端,「以眼還眼」原則經歷了從司法控制到倫理超越的演變歷程。耶穌的教導不是廢除法律,而是「成全」(瑪5:17)——將外在規範轉化為內在德性,將消極限制提升為積極創造。在仇恨容易傳染的時代,這種要求「愛你們的仇人」的倫理,或許是人類擺脫暴力循環的唯一出路。正如教宗本篤十六世在《在希望中得救》通諭中所言:「真正的正義最終只能是愛的勝利。」這條從報復到寬恕的道路,正是基督信仰給予世界最珍貴的禮物。

Be the first to comment

Leave a Reply

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.


*